發布時間:2019-03-07分類:行業研究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1號
為貫徹落實2018年12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經2019年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第2次行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決定:
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國范圍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2019年年底前實現完全取消。同時,強化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全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一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地區為江蘇省、浙江省,后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地區根據各省(區、市)工作準備情況分批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不再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涉及銀行賬戶核準以及開戶許可證(開戶登記證)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2月2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
銀發[2019]4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018年12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分批試點基礎上,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確保全國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穩妥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工作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優化企業銀行賬戶服務,強化銀行賬戶管理職責,全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到“兩個不減、兩個加強”,即企業開戶便利度不減、風險防控力不減,優化企業銀行賬戶服務要加強、賬戶管理要加強,全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支持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安排
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范圍由江蘇省泰州市、浙江省臺州市擴大至江蘇省、浙江省。
其他各省(區、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
三、取消許可范圍
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在銀行辦理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業務(含企業在取消賬戶許可前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業務),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人民銀行不再核發開戶許可證。
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辦理銀行賬戶業務仍按現行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執行。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經財政部門批準并經人民銀行核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業務管理
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后,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以及企業銀行賬戶管理,應當遵循《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附件1)。銀行為企業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應當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企業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管理,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等制度執行。
五、準備工作
各省(區、市)、深圳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完成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準備工作后組織實施。
(一)業務準備。
1.制度修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制訂轄區內企業銀行賬戶監督管理、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宣傳等方案。銀行應當完成相關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內控合規、業務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以及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修訂工作,并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2.業務培訓。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完成對銀行柜員、賬戶管理人員、客戶經理、客服人員等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3.對外公告。銀行應當按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部署,在每個對公網點張貼《關于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公告》(附件2)。
4.公布投訴咨詢電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以適當形式公布業務咨詢與投訴電話。各銀行網點應在營業大廳及官方網站醒目位置公布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業務24小時咨詢與投訴電話。
(二)技術準備。
1.賬戶管理系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當地賬戶管理系統支撐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可行性進行評估,組織開展賬戶管理系統壓力測試,并視情況優化賬戶管理系統,確保系統運行平穩。
各地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前,人民銀行總行組織開展當地賬戶管理系統升級,實現銀行備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業務功能。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轄區內銀行增設四級操作員,用于辦理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備案等業務。
2.銀行業務系統。各銀行應當及時完成相關行內系統改造,實現企業銀行賬戶業務管理功能。
(三)應急準備。
1.業務應急。賬戶管理系統發生突發事件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銀發〔2006〕14號)、《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急預案》(附件3)辦理相關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結合實際,細化本地區、本單位企業銀行賬戶業務應急預案,完善業務應急處理機制,確保業務連續性。
2.技術應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內賬戶管理系統運行監控機制,密切監控系統業務并發量等關鍵指標和網絡連接情況,制定系統突發事件技術應急預案。銀行應當完善本行業務系統技術應急管理,強化應急保障,提升應急處理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
1.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總體組織、協調、管理,統籌推進全國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支付結算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應急預案,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企業銀行賬戶監督檢查,加強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異常監測分析,防止企業多頭開戶和賬戶數量異常增加,推動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機制和企業銀行賬戶違規聯合懲戒機制。科技部門負責做好各項技術保障工作,組織賬戶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和系統改造,確保系統穩定運行和業務連續性。反洗錢部門負責監督銀行嚴格執行各項反洗錢法規制度,落實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做好可疑交易監測工作,防范利用企業賬戶從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2.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成立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做好本轄區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會同當地監管部門對轄區內企業銀行賬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對轄區內賬戶風險承擔直接監管責任。加強銀行尤其是對中小銀行的指導和監督。加強企業銀行賬戶事后核查,防止企業多頭開戶。加強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異常監測分析,及時發現轄區內企業銀行賬戶數量異常增加情況并予以糾正。推動銀行建立企業銀行賬戶業務自律機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減輕銀行報送資料等方面負擔,優化對銀行服務。推動與當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信息共享。推動建立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聯合懲戒機制。
3.銀行。成立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做好本單位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強化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加強本行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異常監測分析,防止企業在本行多頭開戶及本行企業銀行賬戶數量異常增加。全面、獨立承擔企業銀行賬戶合法合規主體責任,對企業銀行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減少存量賬戶風險,遏制新增賬戶風險。優化企業銀行賬戶服務。
(二)消除風險隱患,強化應急保障。
1.加強系統運維。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賬戶業務相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賬戶業務連續處理。做好機房巡查、系統運維、備份管理等工作,密切監視賬戶業務相關系統業務并發量等關鍵指標和網絡連接情況,消除風險隱患。
2.加強應急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開展場景預演,預判風險。建立健全企業銀行賬戶業務應急預案,明確各類突發事件防范措施和處置程序,責任到崗到人,確保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時上報、有效應對。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和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三)專項打擊治理,嚴肅問責追究。
1.開展賬戶專項治理行動。人民銀行總行將結合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聯合公安部門、監管機構開展銀行賬戶專項打擊治理行動,重點整治企業多頭開戶、亂開賬戶、出租、出借、出售賬戶等行為。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2.加強企業銀行賬戶業務監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加強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監測分析,發現企業銀行賬戶業務異常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3.建立健全通報和問責機制。對于企業銀行賬戶服務較差、造成惡劣影響,或者系統內出現大面積賬戶風險事件的銀行,人民銀行總行和分支機構依法查處、嚴厲處罰,并建議紀檢監察部門予以問責。對監管不力,轄區內企業銀行賬戶服務較差、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出現大面積賬戶風險事件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總行將予以通報并問責。對應急保障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問責。
(四)廣泛宣傳培訓,營造良好氛圍。
1.加強宣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解讀文章、海報、漫畫等各種宣傳方式,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微博、微信、微視頻等各種宣傳渠道,向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公眾開展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宣傳。加強對開戶企業負責人、財務人員的宣傳培訓,讓企業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2.加強輿情監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積極引導、密切關注轄區內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前后輿情信息,防止過度解讀和炒作,特別防范對強化企業銀行賬戶管理相關內容的誤解誤讀。對需企業配合事項,銀行應當耐心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五)加強信息溝通,及時總結報告。
1.及時報送工作情況。取消許可實施第一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于每日19:00前將《企業銀行賬戶情況統計表》(模板見附件4)報人民銀行總行。取消許可實施后次月5個工作日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有關情況(模板見附件5)報人民銀行總行。遇重大問題和情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立即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2.開展工作交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積極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優化企業銀行賬戶服務、加強企業銀行賬戶管理的做法和成效。人民銀行總行將推進信息共享,交流工作經驗。
3.及時總結報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總結本轄區內、本單位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情況,并報告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總行將對工作組織有力、成效顯著、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
附件:
1.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2.關于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公告
3.企業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急預案
4.企業銀行賬戶情況統計表